蕉府〔2022〕30號
蕉華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蕉各單位:
《蕉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業經2022年12月2日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反映。
蕉嶺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蕉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補償公平的原則。
第三條 蕉嶺縣負責房屋征收安置工作職責的機構作為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轉委托或變相轉委托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權限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縣發改、財政、審計、公安、住建、自然資源、城綜、市場監管、稅務、民政、供電、人社、水務、不動產登記中心、燃氣、通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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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烧M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ㄈ┯烧M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ㄋ模┯烧M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ㄎ澹┯烧勒粘青l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舊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危舊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六條 房屋征收項目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告知書,并組織征收實施單位通過調取戶籍資料、入戶調查等方式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家庭成員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調查和登記結果簽字確認。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和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現狀進行拍照建檔時,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根據房屋產權檔案進行登記。
在房屋征收調查工作啟動時,如被征收房屋未經登記,由縣自然資源、住建、城綜等部門對其合法性、用途、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和依法認定。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查,房屋征收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城綜部門應當依法對違反城鄉規劃建設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房屋征收調查結果發布的同時,征收部門應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和征收范圍,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房屋征收調查公告發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應及時公布。
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求意見時,多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鎮、村(居)委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人員等。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及征收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應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作出評估報告。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專存、??顚S?。
第十一條 單個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超過100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單位、簽約期限、監督舉報電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房屋宗地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為依據。
?。ㄒ唬┛h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登記和處理??h住建、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對建筑物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并出具書面認定意見。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ǘ┍徽魇辗课莸臋鄬?、結構、用途,以被征收房屋相關的合法權屬登記內容為準。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先由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確定權屬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包括:
?。ㄒ唬┴泿叛a償;
?。ǘ┓课莓a權調換;
?。ㄈ┴泿叛a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ㄋ模┢渌煞ㄒ幰幷乱幎ǖ难a償方式。
第十五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ㄒ唬┍徽魇辗课輧r值的補償;
?。ǘ┮蛘魇辗课菰斐傻陌徇w、臨時安置的補償;
?。ㄈ┮蛘魇辗课菰斐傻耐.a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征收方案公布時,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從房地產評估機構庫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選定或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二十條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房屋,以有關部門認定、處理結果為準。
被征收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權性質、用途和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書載明的為準,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由被征收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妥善保管并進行備案。
被征收人應當協助查勘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需的資料。
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并及時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公示期間,應當安排相關人員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應當修正。
第二十三條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10元/㎡的搬遷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計算一次搬遷補償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計算兩次搬遷補償費。本條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各征收項目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時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6個月每月6元/㎡臨時安置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并自行過渡居住的,6個月過渡期限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每月6元/㎡臨時安置補償,6個月后按安置換房的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每月6元/㎡臨時安置補償,至接到征收部門安置房收房通知后3個月止。每月臨時安置補償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補償。本條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各征收項目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時適時調整。
第二十六條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晌杏匈Y質的評估機構根據相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按照造成實際損失的合法經營權利人予以補償。
工廠企業生產設施、設備和庫存產品搬遷或報廢的費用通過評估方式確定。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已停產停業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二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區域或者就近區域的房屋。
第二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后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優先安排。
第二十九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以下原則辦理:
?。ㄒ唬┛h人民政府可采取自建、配建、購買等多種方式籌措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以現行成本價格按1:1比例回購;
?。ǘ┯煞课菡魇詹块T與被征收人根據已有安置房的地段協商確定安置地點。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ㄈ┓课菡魇詹块T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ㄋ模┊a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ㄎ澹┱魇辗课莸母綄傥?,不作產權調換,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對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的同一評估機構按照同一時點、相同方法評估確定,并以此作為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依據。
第三十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回購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照“面積近似”的原則選擇安置房屋,具體規定如下:
?。ㄒ唬┓苍谡魇掌谙迌群炗喺魇昭a償協議的,按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安置房;
?。ǘ┌仓梅拷ㄖ娣e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積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市場單價進行結算;
?。ㄈ┌仓梅拷ㄔO統籌規劃了車位,被征收人可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選擇租賃車位。
具體回購辦法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 征收國有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門只對產權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征收經規劃批建的車棚、車庫,征收時按市場價補償,安置時根據所選安置小區車棚、車庫或車位的規劃配建情況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選購。具體方案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三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對按期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同時按期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在各征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內按期簽約并且按期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協議和房屋交接單領取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在各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四章 征收搬遷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征收補償協議履行時,被征收人應將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件交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到原發證機關申請登記注銷;對非全部征收的房屋或土地,由房屋征收部門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將變更登記后的證照交還被征收人。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征收補償方案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應做好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工作。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簽約情況、補償單價、方式、獎勵情況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自覺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房屋征收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已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由被征收人負責解除租賃關系。
第四十六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征收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安置)補償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本辦法與國家、省、市出臺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2018年9月29日印發的《蕉嶺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蕉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蕉府〔2018〕3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關于《蕉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的政策解讀